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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是初犯”而轻判强奸罪的荒谬之处

近日一杂志社执行社长胡某以招聘为名结识女孩,又以又以参观员工宿舍为名将女孩带回家中强奸,造成女孩身体挫伤。法院在宣判时,认为其已构成强奸罪,然而,念他是初犯,因而从轻判处有期徒刑7年。

因“念是初犯”而将强奸罪轻判,这样的道理竟从法官的口中说出,不得不说令人惊讶无比。因此有网友评论说,“法律的公平公义被念是初犯打翻在地”,“这岂不是鼓励大家都去初犯?”

法律的存在自然不是为了惩罚罪犯,其最终目的是防止人们犯罪,绝非鼓励人们以各种借口去违反法律行事。当然,不论在严密的法律,总有其遗漏之处。笔者因法律知识欠缺,不敢再具体事件中发表意见。然而,作为一个公民,大的原则仍然是知道的。

法律的存在有其最基本的神圣和尊严。《圣经》中也曾明确指出,“律法的一点一划都不能去掉,都要成全。”(太5:18)律法的存在是为了社会的和平,人们的安居乐业,而不应成为被他人利用的工具。

然而,当法律成为变性鼓励犯罪的工具时,当法官以“念是初犯”为由,而轻看罪犯的罪行,无视其宣判结果对社会将会有着怎样的影响时,法律的尊严已经被轻易践踏。

“念是初犯”所给我们留下的思考是,或许是背后有着不为人知的猫腻,或者我国法律的确有着强奸罪可以以“念是初犯”为由为轻判的规定,或者还有其他我们想也没有想过的原因。然而,在一个缺乏信仰和敬畏的地方,也许还有更加稀奇的事情会发生在我们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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