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 icon
header logo
search logo
share logo
信仰不是问题,关键是如何信仰(上)

宗教社会学的一个研究特点,就是把宗教视为一种社会现象,把宗教研究作为认识社会变迁的一个概念工具。为此,研究当代中国宗教―信仰的一个重要意义,就是通过当代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宗教的基本变化,认识把握中国社会的基本变迁。所以,本文通过对当代中国宗教-信仰基本演变趋势的总结和讨论,试图把握今后中国社会、中国政教关系、中国宗教―信仰的主要走向。

一.宗教与信仰的双重社会化

在当代中国的宗教管理层面,宗教的社会化问题,实际上就是如何把宗教工作视为社会工作的一个类型。

“宗教工作”,乃是中国政府管理宗教的一个基本术语。对于这一概念的基本理解,将涉及对中国宗教的基本特点的讨论。一般而言,宗教工作与宗教事务紧密关联。基于《宗教事务条例》,宗教事务就是宗教与社会其他部门之间的公共事务。因此,宗教工作的基本定义就是,对于宗教与社会其他部门之间的公共事务的管理。

目前中国宗教管理的行政化特征,随着社会变迁的进行,已具有逐步转向社会工作形式的管理方式,最后可能使宗教管理渐变成为社会公共管理。关于此问题的讨论和处理,可以使宗教工作从比较简单的宗教的行政管理模式之中解脱出来,使宗教工作转变为社会工作。其结果是将使宗教工作去行政化,进而使宗教工作社会化。

宗教工作社会化的结果之一,将使宗教问题逐步“脱敏”,演变成为社会问题,使中国政府的宗教管理工作依据固有的法律架构,把宗教问题与其他问题如政治、出版、民族、治安、安全、刑事等等问题分离出来。

至于在宗教社会学的意义上,如何理解宗教社会化的问题,则可以分两个层面来加以理解。在宗教社会化层面,主要是使宗教落地,从上层建筑落地民间社会,去意识形态特征,变迁为社会、公民的精神共享体系。就其中国宗教目前的存在现状而言,这就是说,要使中国宗教从国家权力和经济市场之中的运作机制之中脱离,发展或建构成为一个独立自在的社会变量、社会子结构。

二十世纪中国著名神学家赵紫宸在其教会神学中,曾经把教会团体视为“群体中的群体”,“社会中的社会”,进而有“大社会”与“小社会”的分别。赵紫宸这一神学社会理论,将一个共同体全能社会区分为世俗的和超验的两大层次,导引出他有关基督教社会性问题及其论述。为此,他认为,理想的教会是一个自由结合的精神生活的团体。“能够不后顾,脱离了旧历史的专制,不下垂,脱离了宗教权的专制,不上浮,脱离了多数人的专制,不左偏,脱离了无神论的专制,不右倾,脱离了唯物观的专制。”虽然赵紫宸说的是当时中国基督教的存在问题,但实际上,如果认真考虑其中的社会理论意义,这应当也是中国宗教社会化过程之中的基本命题。

与宗教社会化命题紧密相关的是,则是中国人宗教信仰的社会化问题了。因为中国宗教从传统到现代,都大多具有体制宗教与扩散宗教的基本特征,所以大多数中国人的宗教信仰特征也是如此,他们具有自己的宗教信仰,却不一定要归属于某一个具体的宗教体制,他们宁愿以自己私好的方式来选择自己的信仰和信仰方式,从而使中国人的宗教信仰实践方式呈现为一个私人的、神秘的、难以社会共享的信仰特征,最后出现了“信仰却不认同”的普遍性特征。因此,中国宗教信仰的社会化要求,就是要使中国人的宗教信仰,能够建构为一种群体的、社会的、共享的价值体系。

总结的说来,当代中国三十年的改革开放,已经在不同程度上使中国宗教从“精神鸦片”转变为“社会资本”,这就为宗教与信仰的双重社会化变迁奠定了基础。

二.政教关系中的社会介入

中国社会的政教关系,一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宗教关系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之中,往往是依据具体的实际需要来处理政教关系。

在制度层面,当代中国的政教关系往往体现为“统战模式”,即把各宗教领袖人物及时地纳入统一战线的体制之中,安排他们在人民代表大会或政治协商会议的政治组织中担任人大代表或者是政协委员,从而建构了一种政治主导型、“职责分离而功能整合”的政教模式。

在教别关系层面,即不同宗教在政教关系层面的不同表现,则会使一个抽象的政教关系概念表达为不同的政教关系的实践现象。相对而言,因为各个宗教的制度化程度不一样,所以,佛教道教民间宗教方面,政教关系之间的张力比较小;基督宗教层面的政教关系则张力比较大。体制宗教间,上层的政教关系制度化要求比较明显,而下层的政教关系则依据个人的身份、地位、权力场域来决定,甚至会呈现一种混合实践取向,其制度界限往往是模糊不清的。

实际上,政教关系也常常可以理解为政治与宗教、宗教与社会、政治与社会的关系及其互动。英文之政教关系“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state and church”,常常被翻译为政教关系。但是,这一术语,强调的却是国家与教会的关系,即国家与宗教的关系,而非简单的政治与宗教的关系。如此看来,所谓的政教关系实际上不仅仅是制度层面的国家与宗教制度的关系,特别是在一个制度宗教并不能够完全囊括中国人的宗教信仰特点的宗教体制之中,中国社会中的政治与宗教之间的关系往往要比制度层面的政教关系要丰富得多。

所以,在政治与宗教的关系结构中,绝非政治与宗教双方的简单关系,而已包括了政治与社会、宗教与政治、宗教与社会诸方关系的介入和渗透。如果此论可立,那么,政教关系领域中某种社会关系的介入,就会使简单对持的政教关系呈现为一个新的三角关系。而三角关系却能够呈现为一个金三角关系,持续稳定,不至于张力过大而导致破溃。于是,政治、宗教与社会之复杂关系,可以通过一个社会中特殊的政教关系来加以表达。尽管它们的关系交叉复杂、折叠往复,但是通过中国社会中政教关系间的社会化认同路径,也许能够建构一个适合于中国社会的中国化政教模式。

政治认同、国家认同和宗教认同,极其容易相互引用、彼此照应。宗教认同作为政治共同文化心理构成的主要层面,它无疑是政治认同的文化信仰基础,共同组成为国家认同的合法性文化资源。宗教认同在此过程中,也承受着来自国家、政治的种种影响,使其本该具有的超越特性受到制约和消减,无法确立它的独立和超脱立场。尤其是在政治认同与国家认同相互重叠,或处于政教合一之传统形态的时候,宗教信仰及其认同方式常常会被扭曲。

在宗教与社会结构的层面,宗教与社会相互适应的政治要求及其支持系统和政治基础,甚至是宗教与政治之“同”,实际上就是基于监控式职能分隔,要求当代中国宗教运作层面上的功能整合。这就导致了宗教问题的本质,不同于宗教的本质,它既不是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与宗教世界观的对立,也不是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政治上的对立,而是广大人民群众在根本利益一致前提下因信仰上的差异产生的人民内部矛盾。信与不信之间的信仰差异及其构成的“人民内部矛盾”。所以,在一个能够建构一种共同的政治认同基础之上,政教关系的处理原则是功能整合。在政教关系之间,既非单纯的政教分离,亦非简单的政教合一,而是有分有合,各有制度设置,或注重功能整合,或注重职能分隔。

表面上,这是宗教管理制度的分隔设置。然而正是在这种分隔过程之中,政治的与国家的考虑,自然也被作为基本原则置入政教关系之间。宗教事务工作的性质决定了必须要讲政治,却又要注意把握讲政治的度,不能人为地增强宗教团体社会存在的政治色彩,以至于出现这样一种观点,认为宗教是一种伦理宗教和政治宗教。既要职能分隔,又要功能整合,政教关系之间的张力,在很大程度之上,就是这样构成的。

这就是中国宗教的双重存在方式。既要如何……;亦要如何……,才能够促使宗教与政治要求、社会结构同构同型,有办法、有能力引导宗教界把爱国和爱教结合起来,把做“好教徒”与做“好公民”结合起来。既是政治要求,亦是宗教事务层面的管理要求;既要把宗教活动纳入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又要在政治上做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两方面均不可偏废。对于宗教,既不能用行政命令的办法来管理,但宗教方面也不能搞狂热,否则同社会主义、同人民的利益相违背。

从国家、政治与宗教、宗教组织的内在关系而言,前者所构成的宏观社会结构难以直接决定后者即一个宗教、宗教组织的具体制度特征。在同样的社会结构之下,不同的组织均可表现出各自不同的秩序特点,每个组织均有自己的组织特性,故宗教组织仅仅是具体的、局部的社会秩序而已。虽然宏大政治秩序中的宗教组织总是要受到国家制度、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制约和影响,但是,对宏大秩序乃至社会结构的认识和把握,并不等于或不能代替对于宗教组织的认识以及局部秩序的把握。


相关文章

京ICP备07014451号-1 |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25431© 福音时报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