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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大额奉献者”应当避免的几件事

笔者在教会的生活实践中,发现信徒的奉献因个人收入情况,差距极大。在每一间教会里,总有某几位弟兄姐妹因家庭经济实力雄厚,且非常爱主,在奉献上一出手就是成千上万,甚至更多。这是普通经济收入的信徒所“望尘莫及”的。由于,人性的软弱,个别大额奉献的弟兄姊妹或许会因此产生某种程度的“优越感”,或因此出现某种负面情形。从而,笔者在此给大额奉献的主内家人,几点善意提醒——

一、不可因奉献额大而炫耀。

对教会的奉献实际金额巨大,是蒙神记念的。然而,奉献金额大的兄弟或姐妹,应当提防自己因奉献的实际金额巨大而产生“优越感”,更不要常在弟兄姐妹面前提说自己奉献了多少多少。因为,这种“优越感”和“提说自己的奉献额”,有点“炫耀”自己的嫌疑。由此,恐怕你们得了人的称赞,而失去了神的称赞。

从主耶稣同门徒谈论“寡妇的两个小钱”(路21:3-4)看,信徒在神家的奉献原则本是:奉献当尽自己的力量并超过自己的力量,且是出于向神诚心实意的感恩。“寡妇的两个小钱”也告诉人们,神看一个人的奉献,不是看其向奉献箱里投了多少,而是看其口袋里还留有多少。照这一奉献原则,家庭宽裕者投入奉献箱的金额虽然巨大,但是,同家庭经济拮据者的尽力奉献相比较,在神的眼中并无多大区别,不仅前者并不比后者优越,而且后来更加蒙神记念。从而,前者没有什么值得“炫耀”,后者也不可小看自己奉献的“两个小钱”,教会领袖更不可重此(前者)轻彼(后者)。

二、不可用奉献来沽名钓誉。

《使徒行传》5章1至11记载:亚拿尼亚与妻子撒非喇看见巴拿巴等将自己的田产变卖后,“把价银拿来,放在使徒脚前”,也“卖了田产”。他们却“把价银私自留下几分……其余的几分拿来放在使徒脚前”,谎称是变卖田产的全部收入(奉献了全部),而犯下“欺哄圣灵”的大罪。显然,亚拿尼亚夫妇的奉献含有沽名钓誉的成分。因此,落下可悲结局。

从而,信徒在奉献上千万要诚实,应当彻底摒弃沽名钓誉的不良动机。

三、不可以奉献来绑架教会。

在某些教会里,存在一种奉献额大者在教会里的话语权大的不良现象,甚至存在奉献额大者,控制教会管理权的可怕现象。教会在人事任免方面,要看奉献额大者的意思,甚至有某些奉献额大者,操纵教会的人事权。一旦教会不按其意愿安排教会人事或不按其意愿开展事工,以将奉献款奉献给其它堂会来要挟教会负责人。

圣经教导教会工人,“凡事都要规规矩矩地按着次序行”(林前14:40),且在选立监督和执事等方面有基本原则(参提前3:1-13)。

大额奉献者千万不可以因为自己奉献金额巨大,就强揽教会权力;教会也不可以奉献额多少来任用执事或派立教会负责人。

四、不可用奉献来干预圣工。

奉献给教会的财物,应当由教会全权支配;奉献者将财物奉献给教会后,其个人再无权干涉和支配。当然,教会应按照计划和依照程序使用。不仅仅大额奉献者有权监督使用,就是奉献两个小钱者也有监督的权力,且权力同等。奉献者也不可以要求教会按照其个人的要求来使用。若奉献者对教会某项圣工有负担,且在奉献前指定奉献给教会的某项圣工,也应当由教会管理层按照教会财务制度和支出程序管理和支出。

五、不可将奉献的财物索回。

信徒奉献给教会的财物是当纳给神的,即本是信徒个人应当归还给神的,奉献后连赎回都不可以(参利27:30-33),更谈不上索回了。其实,信徒在神家的奉献犹如公民向地上政权(国家)纳税,都是应当纳的(参路20:19-26)。公民可不可以向国家索回所缴纳的税金呢?当然不可。同理,信徒不可以向教会索回已奉献的财物。从而,信徒在奉献财物时,应当慎重考虑,千万不要一时冲动,过后反悔,而向教会索退。

当然,也不排除特例。比如,如果某个信徒在精神上有问题或未满法定年龄,或奉献财物时未取得与其共同拥有财产权的配偶同意(或不知情),这类的奉献(教会在收取他们的奉献时,又完全不知情;若知情,应当先告知其监护人或配偶,并争取其监护人或配偶的意见),其监护人或其不知情的配偶是可以向教会索回的(参民数记30章)。

愿大额奉献之弟兄姐妹的奉献能完全作在神心意中,愿每位大额奉献之弟兄姐妹的奉献都蒙神记念!

注:本文为特约/自由撰稿人文章,作者系湖北一名传道人。文中观点代表作者立场,供读者参考,福音时报保持中立。欢迎各位读者留言评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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